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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认为,法律关于刑事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出庭主体的规定是不妥的,不应绝对排除原公诉机关之公诉人出席二审法庭的可能.首先,从域外的有关规定来看,尽管也规定一般由二审法院检察署之检察官出席二审法庭,但不排除原检察官出席二审法庭的可能.其次,在诉讼主体上,原公诉机关才是具体案件的诉讼主体,其上级机关出席二审法庭乃适用"检察一体"原则的结果,原公诉机关是本应该出席二审法庭的.第三,从检察机关在二审庭审中的职能来看,它不仅具有法律监督职能,而且其主要职能乃是诉讼职能,不能以法律监督为由否定原公诉人出席二审法庭的可能性,而法律监督职能由于是庭后进行,是可以委托的.此外,本文还分析了我国的主要立法理由,认为都不是排除原公诉机关之公诉人出席二审法庭的充分理由.最后,文章对如何确定二审中检察机关的出庭主体,以及上诉的流转程序等提出了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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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原公诉人可以出席二审法庭之探析--兼论检察机关在二审庭审中的职责与职能
来源期刊 中国刑事法杂志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诉讼职能 法律监督 检察一体 诉讼主体
年,卷(期) 2005,(1) 所属期刊栏目 诉讼理论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9-104
页数 6页 分类号 D9
字数 8357字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007-9017.2005.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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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诉讼职能
法律监督
检察一体
诉讼主体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刑事法杂志
双月刊
1007-9017
11-3891/D
大16开
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
82-815
1991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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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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