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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国家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44号令)有关事宜的通知”。其中规定,“经批准已经设立了合营企业中的境外合作方和国家广电总局已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原则上不得再申请设立第二家合营企业。情况特殊的,应事先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说明特殊理由,报总局审查。经总局同意后方可再提出合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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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广电总局:外资在华不得申请设立第二家影视合资公司
来源期刊 世界广播电视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合资公司 国家广电总局 影视 外资 电视节目制作 行政管理部门 中外合资 暂行规定 企业管理 广播电视 合作 经营 省级
年,卷(期) 2005,(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3
页数 1页 分类号 F426.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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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公司
国家广电总局
影视
外资
电视节目制作
行政管理部门
中外合资
暂行规定
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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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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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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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世界广播电视
双月刊
1017-0693
北京海淀区复兴路乙12号中国铝业大厦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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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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