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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3年10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告吴某某借房产证作借款抵押用,吴同意,但要求被告陈某某只作5万元(该房的登记价值是25万元)的借款抵押担保。当天,两被告来到原告处所,原告要被告吴某某填写了一份房屋抵押申请表,吴在填表时未填写限制抵押数额。次日,被告吴某某将房产证交与被告陈某某,陈便持该房产证与原告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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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将房产证交与他人作借款抵押但未参加签定合同符合表见代理条件的亦应承担责任
来源期刊 天津律师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抵押担保 房产证 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 借款 房地产管理部门 合同 签定 他人
年,卷(期) 2005,(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6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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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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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
房产证
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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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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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天津律师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61号银丰花园B座8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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