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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 被告:江苏省某市某区邮政局 自1984年7月开始,原告到被告处从事邮政投递工作.1986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代办投递合同,有效期为两年.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对原告进行短期培训,使其胜任委托工作,发给标志服及劳动用品;被告按照有关规定每月支付原告酬金33元;原告在担负投递工作后,组织关系、生活待遇、人身伤亡事故、生老病死残等均由其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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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邮政企业委托代办工与邮政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期刊 山东劳动保障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05,(7) 所属期刊栏目 劳动与法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0-31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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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
月刊
1004-6380
37-1335/F
济南市公和街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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