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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又称版权)与档案馆,似乎是一对很难找到平衡点的矛盾体,因为著作权代表的是一种私有权利,而档案馆代表的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自从著作权法诞生以来,档案馆就一直成为著作权法所调整或制约的客体要素。特别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2001年10月27日开始施行)更加强调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新的著作权法对于一些原不符合《伯尔尼公约》等国际著作权条约,以及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了很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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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利与弊:新的著作权法对档案馆的影响
来源期刊 海南档案 学科 社会科学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档案馆 利与弊 《伯尔尼公约》 社会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 客体要素 平衡点
年,卷(期) 2005,(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7-19
页数 3页 分类号 G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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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林兴 89 357 10.0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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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档案馆
利与弊
《伯尔尼公约》
社会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
客体要素
平衡点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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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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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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