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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用能否变更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法律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随着时间推移,父母双方的收入情况及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需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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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有关知识
来源期刊 人民调解 学科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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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rmdj_2005,(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2-42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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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
月刊
1002-7238
11-2790/D
16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33号
1992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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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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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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