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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现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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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期刊 江苏商业会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文化体制改革 海关总署 政策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 转制 税收 财政部
年,卷(期) 2005,(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i0002-i0003
页数 2页 分类号 F7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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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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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江苏商业会计
双月刊
南京中山北路101号
出版文献量(篇)
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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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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