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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接上期) 2.公开招投标方式没有强制力,是造成市场公信力差的根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定义是:"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两种招标方式虽只有"公告"、"投标邀请书"的微小区别,但在物业管理招投标实践中,却会带来完全不同的市场和社会效果.前者,能在更广泛的层面体现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招投标较难做手脚,导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后者,具有局限性和较大的隐蔽性--实践中容易演化为招标人"教训"和伤害投标人对"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信任.本来,建立规章的目的就是靠政府行政管理强制力来规范市场各主体行为,对招投标方式只作"选择性"规定,不对公开招投标方式作硬性规定,或对邀请招投标范围作限制性规定,必然造成物业管理招投标操作过程的不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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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缺陷与现实的困境(下)
来源期刊 住宅与房地产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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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5,(3) 所属期刊栏目 新思考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0-42
页数 3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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