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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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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来源期刊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行政主管部门 农作物种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种质资源保护 种子生产基地 林业 市人民政府 林木种子 经营许可证
年,卷(期) ahsrmzfgb_2005,(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11
页数 10页 分类号 D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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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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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半月刊
1009-0746
34-1256/D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
1952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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