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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日常执法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对违法建设行为追究时效的界定难题。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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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违法建设行为的追究时效该如何确定?
来源期刊 城建监察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违法建设行为 《行政处罚法》 追究时效 城市规划 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
年,卷(期) 2005,(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4
页数 1页 分类号 TU9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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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违法建设行为
《行政处罚法》
追究时效
城市规划
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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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城建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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