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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保证道路交通的畅通、有序,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然后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笔者在从事多年的基层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中发现,发生农机事故时双方私自了结,存在许多后患.甚至使案件复杂化,给社会带来危害.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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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农机事故不宜"私了"
来源期刊 云南农业 学科 农学
关键词 农机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私了 安全监理工作 交通事故 人身伤亡 损害赔偿 当事人 复杂化
年,卷(期) 2005,(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4
页数 1页 分类号 S23|D922.14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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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农机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私了
安全监理工作
交通事故
人身伤亡
损害赔偿
当事人
复杂化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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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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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云南农业
月刊
1005-1627
53-1080/S
16开
云南省昆明市新闻南路25号
1986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1281
总下载数(次)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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