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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政府采购中心的定位,《政府采购法》有明确的规定,即“非营利事业法人”。由于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诸如受行政机关的牵制过大,难以摆脱对财政部门的依赖以及存在某些“暗箱操作”等。于是乎便有人提出对政府采购中心要重新定位,使其成为自收自支单位或企业实体,实行“市场化操作”,达到完全的独立。笔者认为,“独立”与“市场化”并不是解决政府采购中心定位的方向,更不是实现政府采购“阳光工程”目标的灵丹妙药。毋庸讳言,目前政府采购中心在运作中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要以对政府采购中心重新定位的办法来解决。更何况,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市场化也并不能解决受行政部门牵制大、对财政依赖性强以及某些“暗箱操作”的问题。这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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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浅谈政府采购中心的定位
来源期刊 公共支出与采购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政府采购中心 市场化操作 《政府采购法》 自收自支单位 “阳光工程” 暗箱操作 财政部门 重新定位 事业法人 行政机关
年,卷(期) 2005,(1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9-20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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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史鹏宇 4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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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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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心
市场化操作
《政府采购法》
自收自支单位
“阳光工程”
暗箱操作
财政部门
重新定位
事业法人
行政机关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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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公共支出与采购
月刊
1671-7937
13-1325/C
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8号
18-63
出版文献量(篇)
3119
总下载数(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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