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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也就是说,公民的肖像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不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而擅自使用公民的肖像,就会侵犯公民的肖像权,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下列情况下,使用公民肖像并不构成侵害公民的肖像权.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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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公民肖像而不侵权?
来源期刊 山西农业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民法通则》 公民 肖像权 肖像使用合同 依法合理使用
年,卷(期) sxnyzfkjb_2005,(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8-59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3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牛凌峰 32 1 1.0 1.0
2 张猛 5 1 1.0 1.0
传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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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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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民法通则》
公民
肖像权
肖像使用合同
依法合理使用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
月刊
1006-9739
14-1207/S
太原市长风街2号
出版文献量(篇)
8409
总下载数(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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