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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如下规定: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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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计生“法西斯”——苍山县计划生育暴力执法调查
来源期刊 社会观察(北京)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计划生育 苍山县 法西斯 执法 暴力 人身自由 非法搜查 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九条
年,卷(期) 2005,(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4-47
页数 4页 分类号 D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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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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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计划生育
苍山县
法西斯
执法
暴力
人身自由
非法搜查
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九条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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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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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社会观察(北京)
月刊
1684-5579
北京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3号楼
出版文献量(篇)
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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