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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据此,人民法院审理此类行政案件,通常将复议机关拒之门外。然而,笔者认为:复议机关虽然不是被告,但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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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可将复议机关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来源期刊 城建监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机关 行政行为 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 权利义务 提起诉讼 被告 审理
年,卷(期) 2005,(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8-29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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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卞文斌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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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机关
行政行为
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
权利义务
提起诉讼
被告
审理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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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城建监察
月刊
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仁安里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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