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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后,国内纳税人在股权转让行为结束、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即使当事人双方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税务部门对已经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也将不予退回。昨天,针对部分省市税务部门请示在“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是否可以退还已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了上述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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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税总局明确批复收回转让股权不退个人所得税
来源期刊 山东建设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股权转让合同 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为 国税总局 收回 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部门 部分省市
年,卷(期) sdjsc_2005,(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9-30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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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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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股权转让合同
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为
国税总局
收回
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部门
部分省市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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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山东建设
半月刊
济南市经六路245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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