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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信访条例》出台后,信访制度法制化的进一步目标是《信访法》的起草和制定,能否以“信访权”为核心建构其体系,成为法制实践的重要课题。从实证法学的权利理论观察,“信访权”的逻辑构造存在着明显的欠缺,其作为“主观公权利”的法律属性和规范效力尚未定型;信访制度的主要保障范围在干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但并不排斥权利保障,形成了对某些自由权利的连接性的、补充性的保障。从实践和公法权利理论出发,有必要完善信访制度,以促进公民的政治权利和权利救济制度的进步,推进我国宪政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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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信访权何以可能?
来源期刊 广东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信访权 主观公权利 信访条例 宪法第41条
年,卷(期) gdfx_2006,(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4-29
页数 6页 分类号 D632.8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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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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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信访权
主观公权利
信访条例
宪法第41条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广东法学
双月刊
广州市政民路51号15楼广东省法学会
出版文献量(篇)
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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