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我与丈夫许某是2000年结的婚。婚后不久,丈夫以个人名义用夫妻财产投资10万元,与他人共同经营一家公司,并在公司中占20%的份额。公司经营有方,几年来一直处于盈利状态,但丈夫长期对我隐瞒经济收入。最近,我发现丈夫有了婚外情,伤心之余非常失望,遂提出离婚,但就丈夫在公司中的财产份额我该如何主张权利,不甚明了,请给指点。读者:曹新平曹新平同志:根据婚姻法规定,在夫妻没有约定的前提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从你所述情况看,你丈夫投资的公司要么是有限责任公司,要么是合伙企业,因此在离婚时,你就这笔出资额主张权利的方式,既可以是要求成为该公司的股东或合伙人,也可以是要求转让并就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以第一种方式主张权利,这难免影响到其他股东或合伙人的利益,故要取决于其他股东或合伙人是否同意。对这笔出资额究竟如何处理,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作了如下具体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