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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维修资金管理单位问题 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维修资金的管理单位,但从办法的内容分析,大概有三类单位(或主体)可以管理维修资金。一是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二是政府委托代收代管的单位,三是业主大会自己或委托他人管理,这其中一,三类都没有什么问题,关键在于第二类,这类单位既有可能是专门管理维修资金的单位,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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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新办法的意见
来源期刊 现代物业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管理单位 管理维修 主管部门 资金 房地产 政府 业主
年,卷(期) 2006,(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0-31
页数 2页 分类号 F4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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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管理单位
管理维修
主管部门
资金
房地产
政府
业主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现代物业:新业主
月刊
1671-8089
53-1179/N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北站)SOHO俊园大
64-10
出版文献量(篇)
3687
总下载数(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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