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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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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来源期刊 江苏商业会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增值税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建筑业劳务 政策 自产货物 纳税人 销售
年,卷(期) jssyhj_2006,(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I0012-I0014
页数 3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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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建筑业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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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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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江苏商业会计
双月刊
南京中山北路101号
出版文献量(篇)
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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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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