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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1997年新《刑法》实施前,公安机关对轻伤害案件大都采取调解与治安处罚相结合的处理方式。调解无效的,绝大多数由被害人到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只有极少数的轻伤案件走公诉程序。但近年来,公安机关将所有轻伤案件全部立刑事案件,进入公诉程序。笔者认为种作法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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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轻伤案件全部进入公诉程序弊大于利
来源期刊 内蒙古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公诉程序 轻伤案件 公安机关 轻伤害案件 《刑法》 治安处罚 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 被害人 调解
年,卷(期) 2006,(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6-37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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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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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程序
轻伤案件
公安机关
轻伤害案件
《刑法》
治安处罚
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
被害人
调解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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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内蒙古检察
双月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61号
出版文献量(篇)
1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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