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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上述以当年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业内人士称为税前补亏,即企业以所得税前的利润(即企业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下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样意味着国家对企业的亏损额承担与税率相同的份额,其结果是,企业盈利年度也可以依法不缴或少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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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亏损企业的纳税调整
来源期刊 电子财会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亏损企业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纳税调整 年度亏损 纳税年度 利润总额 企业利润表 税前补亏 企业盈利
年,卷(期) 2006,(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6-47
页数 2页 分类号 F27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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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春林 4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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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亏损企业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纳税调整
年度亏损
纳税年度
利润总额
企业利润表
税前补亏
企业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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