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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税务部门介绍,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企业按规定比例或标准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论是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还是在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均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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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企业为员工补缴养老、医保费可税前扣除
来源期刊 劳动者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补充养老保险 税前扣除 企业 补充医疗保险 员工 保费 省级人民政府 主管税务机关 社会保障部门 税务部门
年,卷(期) 2006,(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2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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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补充养老保险
税前扣除
企业
补充医疗保险
员工
保费
省级人民政府
主管税务机关
社会保障部门
税务部门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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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劳动者
双月刊
1006-9003
61-1265/F
陕西省西安市北关正街26号
出版文献量(篇)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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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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