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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受贿案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及以后的庭审阶段常为自己辩解到:收受贿赂后,将受贿钱物用于公务交往,并未归个人所有,因此对这部分钱物,司法机关不应以受贿数额认定。那么,犯罪嫌疑人受贿钱物用于公务交往,究竟如何定性,不仅困扰了司法机关对受贿案件的查办,而且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笔者认为,应明确受贿钱物用于公务交往以犯罪论处,从而,促进反贪污贿赂斗争健康深入开展。以下是笔者一些粗浅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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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受贿罪
受贿罪
构成要件
罪与非罪
刑事处罚
对我国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研究
受贿罪
犯罪对象
刑法
关于新型受贿罪司法认定的思考
干股型受贿
'挂名'领薪型受贿
交易型受贿
赌博型受贿
立法建议
浅谈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无特殊身份人
受贿罪
共同犯罪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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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受贿钱物用于公务应以犯罪论处
来源期刊 内蒙古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受贿罪 犯罪论 公务 为他人谋取利益 反贪污贿赂斗争 犯罪嫌疑人 国家工作人员 他人财物 司法机关 受贿案件
年,卷(期) 2006,(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1-42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4.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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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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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受贿罪
犯罪论
公务
为他人谋取利益
反贪污贿赂斗争
犯罪嫌疑人
国家工作人员
他人财物
司法机关
受贿案件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内蒙古检察
双月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61号
出版文献量(篇)
1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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