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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277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综观该法条的其余二款内容,可见,我国妨害公务罪的对象除了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外,基本上都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以及妨害公务罪立法本意出发,应以“公务人员”代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引入妨害公务罪法条,作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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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应以“公务人员”代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公务人员 妨害公务罪 有期徒刑 红十字会 立法本意 司法实践 法条 暴力 刑法
年,卷(期) 2006,(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2-43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4.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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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公务人员
妨害公务罪
有期徒刑
红十字会
立法本意
司法实践
法条
暴力
刑法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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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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