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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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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来源期刊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纳税 销售 计划单列市 劳务 货物 增值税
年,卷(期) 2006,(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23-127
页数 5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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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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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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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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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半月刊
1009-2315
11-4119/D
出版文献量(篇)
1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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