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地回顾了南非水权近300余年来的发展历史.早在1652年,荷兰公司的管理者宣布:水是公共商品,河流属国家所有,在该国强制推行罗马-荷兰法律.而英国则相反,水被私有化,并将其与土地占有制结合起来,从而确立了河岸权制至高无上的原则(supremacy of the riparian principle);南非种族隔离政府试图再一次偏重于罗马-荷兰法律.但是,民主制度下的现代法已经将中央政府指定为水资源的托管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公众利益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可持续以及有益的利用,并向全体人民提供公平用水.但是,它的职责比立法者赋予的多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