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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证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根据这条规定,公证文书在形式上被赋予了高于一般证据的法律效力,故而在通常情况下司法机构对公证文书的内容都会给予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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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经公证的证据在专利无效行政程序及诉讼程序中的使用
来源期刊 中国专利与商标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行政程序 公证 证据 专利 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 文书 证明 司法
年,卷(期) 2006,(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3-40
页数 8页 分类号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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