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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后,行政机关能否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答: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那么,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后,行政机关能否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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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行政诉讼制度(之十)
来源期刊 城建监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行政诉讼法 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 适用法律 判决 职权 证据
年,卷(期) 2006,(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2-23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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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行政诉讼法
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
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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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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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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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城建监察
月刊
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仁安里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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