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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起初.吉林石化强调,爆炸产生的是二氧化碳和水,绝对不会污染到水源,而吉林石化也有自己的污水处理厂,不合格的污水是不会排放到松花江的。然而,国家环保总局于2005年11月23日向媒体通报.受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故影响.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吉林石化作为当地大型化工企业、上市公司本应保护当地环境,发生事故后敢于承担责任.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可叹的是作为大型上市公司却对自己的罪责躲躲闪闪.欲盖弥彰.最终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损失!再来看看其他一些事件:在证券市场上,从“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到”中科系事件“,再到”银广夏”事件,一系列的上市公司案件不仅让广大投资者损失惨重,而且令我国证券市场的信用危机骤然上升:2003年11月10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报道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排污,对当地(浙江台州市)环境造成极大破坏,最典型的是当地的征兵,1993年到1998年,连续6年无合格兵员:200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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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公司不能丧失社会责任
来源期刊 社会观察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 社会责任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环保总局 污水处理厂 爆炸事故
年,卷(期) 2006,(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2-33
页数 2页 分类号 F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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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
社会责任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环保总局
污水处理厂
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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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文摘
月刊
2096-1979
31-2120/C
大16开
上海市淮海中路622弄7号328室
4-918
2003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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