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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在办理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中.将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妻子多次转移、藏匿自己掌管的家庭巨额财产,并对差额巨大的财产拒不说明合法来源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认为妻子为丈夫拒不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起到帮助作用,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此做法不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巨额财产一般是丈夫利用职务便利的非法所得,没有证据证实该项财产为夫妻共同非法所得,故不应对妻子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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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夫妻能否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犯
来源期刊 特区法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共犯 夫妻 国家工作人员 非法所得 司法机关 刑事责任 职务便利 妻子 合法
年,卷(期) tqft_2006,(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2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4.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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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共犯
夫妻
国家工作人员
非法所得
司法机关
刑事责任
职务便利
妻子
合法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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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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