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来源于合作网站,原文需代理用户跳转至来源网站获取       
摘要:
1、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4日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法释[2005]14号)。该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相关文献总数  
(/次)
(/年)
文献信息
篇名 法律资讯速递
来源期刊 安徽农村金融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速递 资讯 法律 居住问题 申请执行人 法院执行 法院审查 宽限期
年,卷(期) 2006,(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1-71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2.181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传播情况
(/次)
(/年)
引文网络
引文网络
二级参考文献  (0)
共引文献  (0)
参考文献  (0)
节点文献
引证文献  (0)
同被引文献  (0)
二级引证文献  (0)
2006(0)
  • 参考文献(0)
  • 二级参考文献(0)
  • 引证文献(0)
  • 二级引证文献(0)
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速递
资讯
法律
居住问题
申请执行人
法院执行
法院审查
宽限期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安徽农村金融
月刊
合肥市长江中路448号
出版文献量(篇)
9320
总下载数(次)
20
总被引数(次)
0
论文1v1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