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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7月18日发布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该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明确,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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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税务总局出台个人住房转让所得新规定
来源期刊 商务与法律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住房 转让 个人所得税 出台 征收机关 成交价格 正当理由
年,卷(期) swyfl_2006,(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5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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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住房
转让
个人所得税
出台
征收机关
成交价格
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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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与法律
双月刊
上海陆家浜路1141号707-7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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