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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位法官朋友春节期间来电话,向我"请教"他们碰到的一个涉及到公司法的案子: 被告广东某水泥厂欠下原告广东A银行一笔债,原告与被告就债务偿还签订协议,约定以被告在广东B银行(系股份公司)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原告抵债,并将股权证交付给了原告,此股份毫无疑问为记名股,但被告没有背书,原被告双方也未到B银行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后被告玩人间蒸发,人去楼空.水泥厂法定代表人找不到了,水泥厂也没有人,但其法人资格还存在.原告遂诉请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的以股抵债协议有效,并确认其持有B银行股权.据说原告手中还有很多这样的烂债,他们是先拿一单子来投石问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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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一个以股抵债案的利益衡平
来源期刊 法人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06,(5) 所属期刊栏目 商务安全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08-109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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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谈萧 宁波大学法学院 20 168 7.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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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月刊
1672-6545
11-5193/D
16开
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甲1号
2004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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