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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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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合同解除诉讼的程序问题探讨
来源期刊 天津律师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合同解除 程序问题 诉讼 解除合同 《合同法》 仲裁机构 人民法院 行政法规 第二款 当事人
年,卷(期) tjls_2006,(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2-53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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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泽学 3 0 0.0 0.0
2 魏连兵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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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合同解除
程序问题
诉讼
解除合同
《合同法》
仲裁机构
人民法院
行政法规
第二款
当事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律师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61号银丰花园B座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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