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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迫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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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收取药品回扣将被问罪
来源期刊 中国教工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药品回扣 收取 商业贿赂行为 贿赂犯罪 刑法修正案 立法机关 工作人员 医疗机构 数额较大 刑事责任
年,卷(期) 2006,(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5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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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药品回扣
收取
商业贿赂行为
贿赂犯罪
刑法修正案
立法机关
工作人员
医疗机构
数额较大
刑事责任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教工
月刊
1004-1362
11-2959/G4
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0号
出版文献量(篇)
10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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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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