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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某物业公司 被告:李某 2004年12月,李某向某房产公司购买上海市某小区楼盘,双方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在附件中的房屋平面图上标明厨房带有工作阳台。但李某当时并不清楚.根据房产公司的有关设计和施工图纸,该工作阳台所在部位实际为大楼的消防回廊。房屋竣工交付后,李某便将近厨房处的消防回廊封闭进行装修,用作灶间并放置物品。后在李某取得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附图中标明该消防回廊为共用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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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房产商擅自将共用部位出售给个别业主合法吗——法院判决:该条款无效
来源期刊 上海住宅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部位 房产 判决 法院 合法 业主 出售 物业公司 上海市 施工图纸
年,卷(期) 2006,(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03-105
页数 3页 分类号 F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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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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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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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民路879号505室
出版文献量(篇)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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