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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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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期刊 江苏商业会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财产转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住房 应纳税所得额 实施条例 合理费用
年,卷(期) 2006,(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I0015-I0016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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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财产转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住房
应纳税所得额
实施条例
合理费用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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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江苏商业会计
双月刊
南京中山北路101号
出版文献量(篇)
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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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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