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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三种情况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中第三种情况为“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该行为属于“归个人使用”的情况。但是,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属于“个人决定”。结合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本人认为“个人决定”不能简单理解为某个人的决定,正确理解“个人决定”主要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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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谈挪用公款案中的“个人决定”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归个人使用” 挪用公款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单位使用 第384条 单位名义 个人利益 集体讨论 本人
年,卷(期) 2006,(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8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4.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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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归个人使用”
挪用公款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单位使用
第384条
单位名义
个人利益
集体讨论
本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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