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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规定,基层检察院管辖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案件及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案件;上级检察院负责受理并审查当事人不服本级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案件。但是,司法实践中,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常将属于自己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给下级检察院办理。笔者认为上级检察院不宜随意将应该由自己审查的申诉案件,交由下级院办理,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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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上级检察院不宜向下交办申诉案件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刑事申诉案件 上级检察院 下级检察院 基层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 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 司法实践 当事人 管辖
年,卷(期) 2006,(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5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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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治永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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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刑事申诉案件
上级检察院
下级检察院
基层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
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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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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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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