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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陈某,内地某企业职工,2001年3月24日在搬运棉包时因工受伤。2002年4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期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和在此期间的工伤津贴等合计三万余元。2003年12月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因工伤残四级。2004年元月陈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享受因工伤残四级待遇,裁决被诉人支付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鉴定费、护理费、后期医疗费等合计3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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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当事人必须执行“部分裁决”
来源期刊 创业者(广州)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裁决 劳动鉴定委员会 当事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仲裁委员会 企业职工 因工受伤 用人单位 护理费
年,卷(期) 2006,(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6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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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裁决
劳动鉴定委员会
当事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仲裁委员会
企业职工
因工受伤
用人单位
护理费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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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创业者(广州)
半月刊
1004-4582
44-1102/D
广州市环市中路316号金鹰大厦6楼
出版文献量(篇)
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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