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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几年来,政府采购的范围、规模不断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取得的效果越来越明显。但在政府采购目录内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单位自行采购的情况却时有发生,对于这类问题没有确切的依据进行处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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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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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应当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具体处理办法
来源期刊 公共支出与采购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政府采购法》 违法行为 应当 集中采购机构 政府采购项目 办法 监督管理部门 采购目录 责令改正 采购人
年,卷(期) 2006,(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9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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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荣常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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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政府采购法》
违法行为
应当
集中采购机构
政府采购项目
办法
监督管理部门
采购目录
责令改正
采购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公共支出与采购
月刊
1671-7937
13-1325/C
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8号
18-63
出版文献量(篇)
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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