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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鉴于法律规定,不难看出,法律对行贿者的处罚是不同于受贿罪的。如因被索贿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是行贿。在重点治理商业贿赂的今天,研究解决贿赂犯罪的特点及提出解决的方法已经成为必要。笔者通过司法实践及研究贿赂犯罪有关理论的学习,认为在贿赂犯罪中,应当让行贿人处在一个特殊的地位中。即在贿赂犯罪中,对行贿人的处罚应在一定条件下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即“限制免责”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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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对贿赂犯罪中行贿人可限制免责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贿赂犯罪 行贿人 免责 国家工作人员 不正当利益 国家规定 法律规定 经济往来
年,卷(期) 2006,(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2-23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4.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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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贿赂犯罪
行贿人
免责
国家工作人员
不正当利益
国家规定
法律规定
经济往来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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