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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389条第二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依据刑法原理,行贿罪是受贿罪的对合犯。本文拟就如何适用该条款进行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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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对适用行贿犯罪法律条文的探讨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行贿犯罪 法律条文 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 国家规定 经济往来 数额较大 第二款
年,卷(期) 2006,(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3-24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4.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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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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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
法律条文
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
国家规定
经济往来
数额较大
第二款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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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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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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