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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职工何时可享受养老待遇?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于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基础上,再根据其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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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答(一)
来源期刊 天津支部生活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职工养老保险 政策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费 法定退休年龄 一次性支付 企业职工 养老待遇 个人账户 缴费年限
年,卷(期) tjzbsh_2006,(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1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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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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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职工养老保险
政策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费
法定退休年龄
一次性支付
企业职工
养老待遇
个人账户
缴费年限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支部生活
半月刊
0412-0892
12-1001/D
天津市和平区湖北路14号
6-268
出版文献量(篇)
10126
总下载数(次)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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