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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经常是引起争议的问题.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有关部门代表国家作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地位.但该条规定将海洋生态损害仅限于"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且造成国家重大损害的情形,这必然将大量的造成海域生态损害的行为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建议进一步扩大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资格,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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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资格 ——兼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
来源期刊 潍坊学院学报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海洋生态 损害赔偿 原告资格
年,卷(期) 2006,(3) 所属期刊栏目 法律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6-118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
字数 3569字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671-4288.2006.0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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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庆卫 4 17 3.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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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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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
损害赔偿
原告资格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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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潍坊学院学报
双月刊
1671-4288
37-1375/Z
大16开
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5147号
2001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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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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