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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163条、第389条、第393条、第391条设立的对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行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无论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都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前提条件,由此可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条件,是各类行贿犯罪的必备条件,是认定各类行贿犯罪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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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浅谈行贿犯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不正当利益 行贿犯罪 单位行贿罪 自然人犯罪 单位人员 单位犯罪 刑法
年,卷(期) 2006,(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7-28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4.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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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牛鹏翔 13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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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不正当利益
行贿犯罪
单位行贿罪
自然人犯罪
单位人员
单位犯罪
刑法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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