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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389条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从该条款可以看出,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此相对应,刑法385条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行贿罪须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有不同认识,而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议论较少,笔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作为受贿罪成立的要件。因为,受贿罪巾“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限制了检察机关对受贿犯罪的打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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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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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型受贿
'挂名'领薪型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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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受贿罪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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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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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作为受贿罪的成立要件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为他人谋取利益” 成立要件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不正当利益 他人财物 行贿罪 构成要件
年,卷(期) 2006,(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1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4.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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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小山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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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为他人谋取利益”
成立要件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不正当利益
他人财物
行贿罪
构成要件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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