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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389条第一款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行贿罪的必备要件;第二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第二款是否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行贿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多年来一直是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不断争论的问题。笔者认为,认定在经济往来中的行贿罪不需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其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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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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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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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
特征
认定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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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应正确理解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定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刑法》 行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不正当利益 经济往来 国家规定 构成要件 数额较大
年,卷(期) 2006,(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2-33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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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刑法》
行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不正当利益
经济往来
国家规定
构成要件
数额较大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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