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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393条规定了单位行贿罪,即“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此笔者谈谈单位行贿罪的有关问题,与大家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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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单位行贿罪
犯罪主体
犯罪对象
行贿罪
试论对单位行贿罪的特征及其认定
单位行贿罪
特征
认定
论行贿罪的未遂
行贿罪
特点
未遂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相关文献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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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浅谈单位行贿罪的有关问题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单位行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 不正当利益 《刑法》 国家规定 情节严重 主管人员
年,卷(期) 2006,(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4-35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4.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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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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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单位行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
不正当利益
《刑法》
国家规定
情节严重
主管人员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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